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097 000091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1條之3、第11條之5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 實施(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行行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4字第0960 074570號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銷售其認購(售)權證,應於銷售日當日辦理公告,公告內容應包括認購(售)權證發行條款、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銷售地點、銷售期間、預計開始櫃檯買賣日期、繳款日期、認購(售)權證發行日期、發行人或保證人之信用評等資料及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
  2. 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櫃檯買賣案經本中心審定,檢具櫃檯買賣契約報奉主管機關核准生效後,除按櫃檯買賣契約規定繳付上櫃費,及依本中心規定繳付每一認購(售)權證履約保證金外,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將公開銷售說明書送交本中心轉發各證券商,並於與本中心洽訂之櫃檯買賣開始日期二日前,由發行人將櫃檯買賣有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辦理,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中心。
  3. 前項櫃檯買賣公告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櫃檯買賣契約核准文號。
    2. 二、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3. 三、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4. 四、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5. 五、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履約期間、每單位代表股份等,如發行上限型認購(售)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6. 六、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履約價格、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一年來同一上櫃證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7. 七、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8. 八、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9. 九、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10. 十、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分配收益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中心參考調整公式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
    11. 十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終止櫃檯買賣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因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櫃檯買賣時之處理方式。
    12. 十二、認購(售)權證之櫃檯買賣及經本中心終止或停止櫃檯買賣時之處理方式。
    13. 十三、存續期間屆滿時,認購權證標的證券市價大於其履約價格(或認售權證之履約價格大於其標的證券市價)有履約價值者,如其履約條款訂為現金結算者,視為持有人已有行使認購(售)權證並得請求履約之意思表示之條款。
    14. 十四、發行人不得主動轉換為存續期間長於該認購(售)權證之另一認購(售)權證或其他證券之條款。
    15. 十五、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
    16. 十六、前款之履約方式如係以現金支付,其現金結算額應以標的證券之行使日當日收盤價計算。
    17. 十七、發行人未於規定時限履行其交付標的證券或現金差價之義務時,對其集保履約專戶內存券之分配處理方式。
    18. 十八、刊登公告的日期。
    19. 十九、公眾人士可索閱公開銷售說明書的地址。
    20. 二十、刊登下文所示之無責任聲明(標準格式):「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公告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21. 二十一、認購(售)權證開始櫃檯買賣日期。
    22. 二十二、其他經本中心規定之資料。
  4. 申請認購(售)權證櫃檯買賣之發行人未能於經本中心同意其發行計畫後十個營業日內完成銷售或未能於其櫃檯買賣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十個營業日內向本中心洽定開始櫃檯買賣日事宜者,其同意函應予撤銷。
  5. 前項發行人於其認購(售)權證開始櫃檯買賣前,經發現有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第八、九條各款規定之情事時,本中心得先暫緩其認購(售)權證櫃檯買賣,並進行查核,同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證券商拒絕接受本中心查核或提出必要之資料,或經查證確有不宜櫃檯買賣之情事者,本中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撤銷其櫃檯買賣契約或終止其櫃檯買賣;經查證並無不宜上櫃之情事者,本中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該公司恢復辦理櫃檯買賣相關事宜。發行人就其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前二十個營業日,須將下列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中心;如發行人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得不受前述於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前二十個營業日須公告之限制,但須於視同最後交易日之次一營業日辦理公告事宜:
    1. 一、認購(售)權證的到期日、最後交易日,及終止櫃檯買賣日期。
    2. 二、履約價格及行使比例。
    3. 三、持有人行使權利時之履約結算方式。
    4. 四、請求履約之程序。
    5. 五、本中心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6. 櫃檯買賣之認購(售)權證,由本中心協調台灣證券交易所後編定其代號及簡稱,統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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