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5月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60 01309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35條之3條文,有關本次 修訂條文中增訂變更交易方法及分盤處置措施部分,考量其影響較為重 大,發行公司及投資人須有緩衝期以調整因應,其適用時點依下列說明 辦理:(一)有關第12條第1項第3款,增列簽證會計師對上櫃公司繼續經 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應屬上櫃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之事由,及第12 條第 5項第2款規定,每股淨值低於3元實施分盤方式交易部分,自上櫃 公司公告申報之96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二)第12條第5項第 1 款及第 35條之3規定,重整、無法償還公司債、退票或管理股票實施分 盤方式交易部分,以上櫃公司自 96年11月1日起仍有上開情事存在者開 始適用之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 第09600204511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於客戶辦妥開戶手續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將左列客戶開戶之有關資料確實輸入本中心電腦:
    1. 一、帳號。
    2. 二、姓名或名稱。
    3. 三、出生或設立年、月、日。
    4. 四、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5. 五、法定代理人姓名。
  2. 六﹞w開立集保劃撥戶之註明。
    1. 七、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3. 客戶開戶資料變更時,證券商於接獲客戶變更通知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辦理變更記載。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