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5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0960 013097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2條至第12條之2、第35條之3條文,有關本次 修訂條文中增訂變更交易方法及分盤處置措施部分,考量其影響較為重 大,發行公司及投資人須有緩衝期以調整因應,其適用時點依下列說明 辦理:(一)有關第12條第1項第3款,增列簽證會計師對上櫃公司繼續經 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應屬上櫃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之事由,及第12 條第 5項第2款規定,每股淨值低於3元實施分盤方式交易部分,自上櫃 公司公告申報之96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二)第12條第5項第 1 款及第 35條之3規定,重整、無法償還公司債、退票或管理股票實施分 盤方式交易部分,以上櫃公司自 96年11月1日起仍有上開情事存在者開 始適用之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 第09600204511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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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透過本中心等價成交系統買賣櫃檯買賣管理股票時,應預先收足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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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管理股票應採分盤方式交易,每四十五分鐘撮合一次。但其零股交易,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