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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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經本中心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第四條及其相關作業規定採取處置措施者,證券經紀商應依其規定,於受託買賣當日向客戶預先收取一定比例之買進價金或賣出之證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