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所有條文

  1. 買方對賣方提出給付之有價證券,發現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
  2. 買方證券商對於誤收之瑕疵有價證券,應為其客戶向賣方證券商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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