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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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客戶或賣方證券商對於其提出給付之有價證券,負有移轉其權利與買方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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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式有價證券應附「過戶申請書」,賣方證券商並應加蓋成交日或次一營業日之背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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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客戶或賣方證券商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時,買方客戶或買方證券商得拒絕收受,其因而延誤給付結算時,視為違背給付結算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