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以經紀方式為之者,股票部分,證券商應於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製發買賣報告書交由客戶簽章;債券部分,證券商應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製發買賣報告書交由客戶簽章。但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對客戶買賣證券價款之收付,因客戶設有存款專戶可資查對者,得免製作買賣報告書。
  2. 信用交易之買賣委託,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向客戶依規定收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3. 委託人款券均採帳簿劃撥交割,並簽具同意書者,得免辦理給付結算單據(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給付結算前,證券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並留存確認紀錄;委託人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辦理給付結算單據(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給付結算前,證券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及代為款券交割之保管機構,並留存確認紀錄。
  4.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向委託人收付款券,應透過委託人開立之款券劃撥及保管帳戶,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5.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保險業及全權委託投資買賣帳戶之委任人,得於其指定之保管機構設立存款帳戶,以匯撥或匯款方式辦理給付結算。
  6. 信託業具有集保參加人身分者,其所管理之集合性質信託資金專戶,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
  7. 同一委任人之不同全權委託投資買賣帳戶,於辦理給付結算時,不得相互辦理款券轉撥。
  8. 第一項買賣報告書之格式、應行記載事項及保存方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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