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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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所取得之實體債券應存放於其所指定之保管機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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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應為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符合本中心所規定條件之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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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所指定之保管機構及所往來之中央登錄公債清算銀行,均應向本中心申報之;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