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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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接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賣出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時,應先檢查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之餘額是否足夠,始得受理委託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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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買入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