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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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依第十六條之一或第十六條之二規定轉換股份予他新設公司者,該新設公司普通股於櫃檯買賣開始日之參考價格,以預計所轉換股份占新設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櫃公司普通股最後交易日次日之參考價格,乘以換發一股新股所需股份算得之價格為準;普通股以外之有價證券,則以預計轉換為該有價證券所占比例最高之上櫃(市)有價證券其最後交易日次日之參考價格(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格)乘以換發一交易單位新有價證券所需交易單位算得之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