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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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因接受大陸地區人民委託賣出因繼承或遺贈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開戶,並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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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開戶,應附本人身分證明、經許可進入臺灣之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書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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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開戶,應由代理人親持本人身分證明、經認證之委任授權書,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明、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繳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書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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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帳戶只准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