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除為客戶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者外,不得代理他人開戶、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給付結算相關手續。
  2. 客戶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於簽訂開戶契約時,應留存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名當面委託買賣、申購或授權他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給付結算相關手續。
  3. 客戶或其法定代理人委由代理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給付結算相關手續,應出具授權書為之,並得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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