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所有條文

  1. 客戶初次與證券商進行櫃檯買賣有價證券時,應與該證券商簽訂開戶契約,辦理開戶手續。但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議價或參加本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債券者,僅需要求客戶檢附國民身分證或登記證照影本,得免辦理開戶。
  2. 證券商與客戶簽訂開戶契約時,應對客戶說明櫃檯買賣之性質,並要求該客戶簽署櫃檯買賣確認書,以確認係以客戶之判斷及責任為櫃檯買賣。
  3. 客戶初次以等價成交系統為櫃檯買賣者,應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客戶與自營商以議價方式成交並約定以帳簿劃撥方式完成給付結算者,亦同。
  4. 第一項開戶契約及第二項櫃檯買賣確認書之格式,由本中心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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