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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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證券商以等價成交系統、等殖成交系統或固定收益證券交易系統為櫃檯買賣時,其申報買賣之數量不能一次成交者,得為部分成交,其餘量仍依原申報價格或殖利率繼續進行等價、等殖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