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人委託買賣或證券自營商非以議價方式自行買賣,其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鉅額買賣,其買賣辦法由本中心另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1. 一、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係指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同一上櫃證券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2. 二、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係指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上櫃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2. 未達前項第一款之情形而其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得為單一證券鉅額買賣。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