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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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按月編造總帳科目月計表、收支概況表及可動用資金淨額計算表各乙份,並於次月七日前向本中心申報;設有分支機構者,其分支機構之部分得以網際網路輔助申報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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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按月編造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一份,於次月十日前送達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