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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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金融債券、公司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或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發行人應於接到本中心函轉核准文件之日起三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