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發行人於其股票開始櫃檯買賣前,經發現具體事證認其於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核准生效前或核准生效後,有本中心審查準則所規定各款不宜上櫃情事之虞時,本中心得先暫緩其股票櫃檯買賣,並進行查核,同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發行人拒絕接受本中心查核或提出必要之資料,或經查證確有不宜上櫃之情事者,本中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撤銷其櫃檯買賣契約或終止其上櫃;經查證並無不宜上櫃之情事者,本中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該公司恢復辦理櫃檯買賣相關事宜。但不宜上櫃之情事尚待確定者,本中心得繼續暫緩其股票櫃檯買賣。
-
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於其開始櫃檯買賣前,經發現具體事證認其於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櫃檯買賣契約核准生效前或核准生效後,有本規則第十二條之十第一項或第十二條之十一第二項規定情事之虞時,本中心得先暫緩其櫃檯買賣,並進行查核,同時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受託機構拒絕接受本中心查核或提出必要之資料,或經查證確有前開情事,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開募集之申請核准者,本中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撤銷其櫃檯買賣契約或終止其上櫃;經查證並無前開情事者,本中心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其恢復辦理櫃檯買賣相關事宜。但前開情事尚待確定者,本中心得繼續暫緩其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