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櫃檯買賣:
    1. 一、未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六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辦理相關書表、帳簿之編製及申報公告。
    2.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變更,有嚴重影響受益人權益之虞。
    3. 三、有「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情事,且經受託機構依同條項第四款規定通知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4. 四、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停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2. 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停止其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買賣者,受託機構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該項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本中心應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恢復其買賣。
  3.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買賣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本中心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即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五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通知受託機構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二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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