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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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法、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之情事時,本中心得變更其交易方法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或終止其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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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有第十二條之一及第十二條之二所列情事,本中心亦應分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或終止其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