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所有條文

  1. 櫃檯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報請主管機核准後,停止其櫃檯買賣:
    1. 一、未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三十六、九十一及九十二條之規定辦理相關書表、帳簿之編製及申報公告。
    2. 二、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之情事。
    3. 三、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停止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2. 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停止其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該項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交易,本中心應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恢復其買賣。
  3. 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買賣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本中心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即公告其自公告日之次五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通知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之日起二日內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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