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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櫃檯買賣之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及外國債券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或終止其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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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外國有價證券已自其交易之市場停止或終止買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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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之外國有價證券或外國債券,業經其發行人所屬國法院依法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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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違反政府法令、本中心章則及公告事項有關規定、拒繳櫃檯買賣費或不履行櫃檯買賣契約規定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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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中心基於其他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或投資人權益之原因,對櫃檯買賣之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認為有終止其櫃檯買賣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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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因發行期滿,或依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申請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外國債券終止櫃檯買賣者,應函經本中心加具處理意見,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櫃檯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