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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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之一申請為櫃檯買賣管理股票且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本中心得依其申請,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其股票為一般之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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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本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各款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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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本中心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規定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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