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在其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仍在本中心櫃檯買賣時,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1.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2.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3. 三、於每月十日前檢送前一個月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買賣之相關資料。
    4. 四、發行人發行之認購權證若標的證券市價大於其履約價格(或認售權證之履約價格大於其標的證券市價),且其流動資產未能大於前項之差額時,應逐日將相關資料向本中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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