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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之發行人應依規定時間檢送左列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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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除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外,其餘公告與股東或債券持有人有關之權利義務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其下載之資料向本中心申報;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允分表達者,本中心得函知其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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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召集股東會前,應依前條規定將董事會議事錄併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登載之公告,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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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應檢送股東會年報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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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經同意申報生效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但採行電子檔案傳送方式並已依主管機關「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者,僅須檢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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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應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四份及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下載之應公告事項資料;屬於全年度者加送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四份;另檢送財務報告時,應製作並提供所有控制及從屬關係公司名單、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各該公司持有各上櫃及上市公司股票代號暨期末股數餘額等資料,且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亦應於異動後二日內申報本中心。另以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櫃者,尚應再檢送各該年度及半年度所有子公司一併納入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並不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第十二段、十三段除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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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於每月十日以前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控股公司應一併代為公告其子公司或被控股公司上月份營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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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於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申報上櫃公司召開股東會、除權除息等事項者,應於停止過戶日後之次月十五日前,檢送其下載之內部人名冊及其實際持有股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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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管機關及本中心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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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送各項資料,本中心得以原件或摘錄後分供公眾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