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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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於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分派股息、紅利或依法增資、減資、股票分割或合併開始日,或因履約價格達重設之標準須調整時,須依本中心規定期限將下列事項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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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購(售)權證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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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認購(售)權證之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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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購(售)權證履約價格、行使比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整及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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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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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中心所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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