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096 000103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3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6年 1月9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50161981號函准予備 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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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行之債券(以下簡稱政府債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其開始、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由主管機關函知本中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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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金融債券、公司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下簡稱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受益證券、新臺幣計價之外國債券,其開始、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應依管理辦法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以下簡稱審查準則)、「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則」、「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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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債券,屆臨還清本金時,本中心得逕行公告終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