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7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702725240號令 修正發布第10條、第20條條文及第10條附表七之一及附表八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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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及設備及其他不動產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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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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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及票券金融公司列明取得成本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不動產及設備名稱、數量、取得日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及未折減餘額,並揭露其使用及保險情形、設定擔保及權利受限制之其他情事。(附表四十八)(二)列明閒置不動產及以投資為目的持有期間達五年以上之不動產名稱、面積、座落地點、取得日期、取得成本、重估增值、未折減餘額、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價值、公允價值及預計未來處分或開發計畫。(附表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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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賃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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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租賃:揭露標準及揭露項目同前款第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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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業租賃:每年租金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營業租賃資產,列明其名稱、數量、租期、年租金、出租人名稱及目前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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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