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400038310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10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5條 、第37條及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附表十四、附表三十八、附表四 十一、附表四十九、附表五十七至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五、附表六十 七、附表六十八;增訂附表六十九之一;刪除第3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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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前,應將公開說明書併同繳款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但公司編製之公開說明書已依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記載,並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者,得逕以簡式公開說明書併同繳款書交付認股人或應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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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簡式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附表六十九之一)一、公司普通股股票代碼,與認股人或應募人可查閱公開說明書之網站,如有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之情形,應併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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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計畫及其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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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之查核或核閱意見、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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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記載,如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發行新股案應併揭露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合理性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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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印鑑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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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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