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400038310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10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5條 、第37條及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附表十四、附表三十八、附表四 十一、附表四十九、附表五十七至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五、附表六十 七、附表六十八;增訂附表六十九之一;刪除第3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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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運作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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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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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附表六十三、附表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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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揭露之項目。但已揭露於公司網站者,得僅揭露參閱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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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差異情形及原因。(附表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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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如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者,應揭露其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附表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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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社會責任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附表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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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司履行誠信經營情形及採行措施。(附表六十八)八、公司如有訂定公司治理守則及相關規章者,應揭露其查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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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最近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會計主管、財務主管及內部稽核主管等辭職解任情形之彙總。(附表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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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足以增進對公司治理運作情形之瞭解的重要資訊,得一併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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