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4年3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400038310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10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5條 、第37條及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附表十四、附表三十八、附表四 十一、附表四十九、附表五十七至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五、附表六十 七、附表六十八;增訂附表六十九之一;刪除第3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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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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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尚未全數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日期、發行日期、已發行股數、尚可發行股數、發行價格、既得條件、受限制權利、保管情形、未達既得條件之處理方式、已收回或買回股數、已解除限制權利之股數、未解除限制權利之股數、未解除限制權利之股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及對股東權益影響。(附表四十)二、累積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經理人及取得前十大員工之姓名、取得情形。(附表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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