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3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 10400038310號 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6條、第10條、第21條、第25條、第32條、第35條 、第37條及附表六、附表七、附表九、附表十四、附表三十八、附表四 十一、附表四十九、附表五十七至附表五十九、附表六十五、附表六十 七、附表六十八;增訂附表六十九之一;刪除第36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金融債券(含海外金融債券)辦理情形應揭露下列事項:
    1. 一、凡已發行而尚未償還之金融債券,應揭露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日期、文號、面額、發行地、幣別、價格、總額、利率、期限、承銷機構、簽證金融機構、其償還金融債券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未償還餘額、前一年度實收資本額及決算後淨值、有無依約履行、申報發行金額加計前已發行流通在外之餘額占發行前一年度決算後淨值之比率等有關事項。如有委託經本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並應揭露該機構名稱、評等日期及其評等等級。如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股東權益影響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轉換、交換或認股之金額。(附表二十一)
    2. 二、一年內到期之債券,應揭露未來一年內到期之債券金額及其償還辦法。
    3. 三、已發行附有得轉換為普通股、海外存託憑證或其他有價證券之轉換金融債券者,應分別列示每一轉換金融債券之發行日期、發行時之轉換價格暨履行轉換義務方式、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最高與最低市價及轉換價格。(附表二十二)四、已發行交換金融債券者,應分別列示每一交換金融債券之發行日期、交換標的暨發行時之交換價格、最近二年度暨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之最高與最低市價、交換價格及公司持有交換標的數量。(附表二十三)
    4. 五、已發行附認股權金融債券者,應分別列示每一附認股權金融債券之發行日期、得認股種類及數量、限制認股期間、履約方式、認股價格、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未執行認股數量及未執行認股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附表二十四)
    5. 六、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金融債券辦理情形,應揭露金融債券種類、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司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實際認購(或轉換)價格與參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價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畫完成,私募金融債券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益顯現情形。(附表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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