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9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9月20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證一字第091000489 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應記載事項如下:
    1.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列示最近五年度簡明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資料。財務報表經通知應重編者,應以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重編之情形及理由,經通知自行更正者,應註明更正之情形及理由。(附表四十九)二、影響上述財務報表作一致性比較之重要事項如會計變動、公司合併或營業部門停業等及其發生對當年度財務報表之影響。
    2. 三、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
      1. (一)列示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除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外,並應詳述其意見內容。
      2. (二)最近五年度如有更換會計師之情事者,應列示公司、前任及繼任會計師對更換原因之說明。
    3. 四、財務分析:就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料綜合分析。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當年財務資料併入分析。
  2. 財務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附表五十)(一)財務結構:
    1. 1.負債占資產比率。
    2. 2.存款占淨值比率。
    3. (二)償債能力:流動準備比率。
    4. (三)經營能力:
      1. 1.存放比率。
      2. 2.逾放比率。
      3. 3.利息支出占年平均存款餘額比率。
      4. 4.利息收入占年平均授信餘額比率。
      5. 5.總資產週轉率。
      6. 6.員工平均營業收入額。
      7. 7.員工平均獲利額。
    5. 3.固定資產占淨值比率。
    6. (四)獲利能力:
      1. 1.資產報酬率。
      2. 2.股東權益報酬率。
      3. 3.純益率。
      4. 4.每股盈餘。
    7. (五)現金流量:
      1. 1.現金流量比率。
      2. 2.現金流量允當比率。
      3. 3.現金再投資比率。
    8. 五、適法性分析:(附表五十一)
      1. (一)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占授信總餘額之比率。如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另應揭露與單一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交易總額占銀行子公司淨值之比率及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交易總額占銀行子公司淨值之比率。
      2. (二)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
      3. (三)中期放款占定期存款之比率。
      4. (四)自用不動產的投資額占淨值之比率。
      5. (五)營業用倉庫投資額占存款之比率。
      6. (六)投資各種有價證券餘額占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比率。
      7. (七)對中小企業放款占放款總餘額比率。
      8. (八)中長期放款占定期存款比率。
      9. (九)向商業銀行融資總額占淨值比率。
      10. (十)附買回條件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
      11. (十一)自行保證及背書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
      12. (十二)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占淨值比率。
      13. (十三)保證款項占淨值比率。
      14. (十四)無擔保保證餘額占淨值比率。
      15. (十五)自有資金投資上市股票占淨值比率。
    9. (六)槓桿度:
      1. 1.營運槓桿度。
      2. 2.財務槓桿度。
    10. 六、會計科目重大變動說明:比較最近兩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會計科目,若金額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且金額達當年度資產總額百分之一者,應詳予分析其變動原因。(附表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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