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實際投資金額。
-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財務、會計、內部稽核單位及各單位主管:(附表二)
-
(一)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就任日期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各別持有股份。
-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
四、董事及監察人:(附表三)
-
(一)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任日期、任期、選任時本人持有股份及現在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本人或配偶為負責人之企業各別持有股份。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股東股權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
-
(二)與其他主管、董事、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明該其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
五、發起人:
-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比照前款規定,揭露股權比列占前五十名之發起人之有關資料。
-
(二)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揭露自設立後公司與發起人或其關係人間之重要交易,包括財產交易與資金融通。其屬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向發起人或其關係人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或其關係人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或其關係人之購入成本。
-
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酬勞:
-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份揭露之。
-
(二)最近會計年度支付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之薪資、獎金、特支費及紅利總額。
-
(三)支付前二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協理,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
前項第二款所稱關係企業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