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5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5月30日財政部臺財證(一)字第013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8條

所有條文

  1. 轉投資事業應記載左列事項:
    1. 一、轉投資事業概況:敘明轉投資事業名稱、所營事業、公司對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成本、帳面價值、持有股份、持股比例、股權淨值、會計處理方法、最近一年度帳列投資損益、配發之現金股利及該轉投資事業持有公司之股份數額。轉投資事業有市價者,應增列市價資料。(附表二十一)
    2. 二、綜合持股比例:按轉投資事業別,列明公司之持股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級以上人員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並合併計算綜合持股比例。(附表二十二)三、轉投資金額超過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者,應敘明是否經股東會決議或章程另有規定。
    3. 四、最近兩年內轉投資事業違法受處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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