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2年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2年2月23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00380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31條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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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及股份應記載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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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種類:敘明公司目前已發行之股份種類。(附表四)二、股本形成經過:敘明公司最近五內股本變動之情形,實收資本增加者,應加註股本來源與本次增資核准(生效)日期、文號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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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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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股權分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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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結構:統計各類股東之組合比例。(附表六)(二)股權分散情形:就股東持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股數之百分比。(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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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股東:列明股權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名稱、持股數額、比例及其最近三年度與本年度股權增減變動情形。(附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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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度董事、監察人及主要股東放棄現金增資認股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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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近三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並應就左列項目中一至三目所列事項增列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資料:(附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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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股最高、最低及平均市價:列示各年度最高及最低市價,並按各年度成交值與成交量,計算各年度平均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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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股淨值:以年底已發行之股數為準,就分配前與分配後之股東權益,分別計算每股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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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股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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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每股股利:按各年度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分別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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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益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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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利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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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現金股利殖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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