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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匯經紀商許可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4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1年4月26日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肆字第0910020728號函修正 發布第 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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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外匯經紀商之組織應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一億元。外國貨幣經紀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億元。
前項最低資本總額或營業所用資金,應於開始營業前收足;中央銀行並得視金融市場情況與實際需要於洽商財政部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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