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6月2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37條 (補辦設立程序)
  1. 本法施行前,未經申請許可領取營業執照之銀行,或其他經營存放款業務之類似銀行機構,均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依本法規定,補行辦理設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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