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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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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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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信用狀或承兌業務)
銀行開發信用狀或擔任商業匯票之承兌,其與客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以契約定之。
銀行辦理前項業務,如需由客戶提供擔保者,其擔保依第十二條所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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