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1月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46121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之1;增訂第12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62條之4第1項第4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2月6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19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1年7月1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72條之2第1項第3款、第4款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03年1月22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所有條文

  1.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但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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