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5年12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50024 514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5條之3條文,自106年1月16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105年12月1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500491973號函、金 管證券字第1050049197號令辦理) |
所有條文
-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進行第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五十三條之三合併案時,存續之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應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附件),經本公司審查核可後,函復該公司同意合併之意見書,並載明「本同意函僅供申請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用;倘該等案件未能申報生效,本同意函失其效力」。
-
前項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