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9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增訂第125條之3、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第13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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