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2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3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16591號令修正公布第125條、第125條之2;增訂第125條之3、第125條之4、第136條之1、第136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2.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3.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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