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33條 (罰鍰之受罰人)
  1. 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二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銀行或其分行。但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項規定者,受罰人為應通知或申報之股東本人或銀行。
  2. 銀行或其分行經依前項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