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131條 (違反吸收存款等之處罰)
  1.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1. 一、違反第三十四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吸收存款者。
    2. 二、違反第四十九條或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或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者。
    3. 三、違反第一百十四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四條之規定者。
    4. 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或依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五十一條所為之規定者。
    5.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一條之一所為之規定,拒絕繳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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