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65040號令修正公布第19條、第20條、第25條、第28條、第33條之3、第44條、第49條、第54條、第59條、第70條、第71條、第74條至第76條、第89條至第91條、第117條、第121條、第123條、第125條、第127條、第127條之1至第127條之3、第128條至第134條及第136條;增訂第8條之1、第12條之1、第33條之4、第33條之5、第42條之1、第45條之1、第47條之2、第47條之3、第51條之1、第61條之1、第62條之1至第62條之9、第63條之1、第72條之1、第72條之2、第74條之1、第91條之1、第115條之1、第125條之1、第125條之2、第127條之4及第129條之1;刪除第9條、第17條、第63條、第四章章名及第77條至第8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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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條 (違法營業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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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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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或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二準用第四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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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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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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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或依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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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三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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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所為之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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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依第四十五條之一或未依第四十七條之二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建立內部制度或未確實執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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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或未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報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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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反第一百十條第四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未提足特別準備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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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違反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募集共同信託基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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