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65040號令修正公布第19條、第20條、第25條、第28條、第33條之3、第44條、第49條、第54條、第59條、第70條、第71條、第74條至第76條、第89條至第91條、第117條、第121條、第123條、第125條、第127條、第127條之1至第127條之3、第128條至第134條及第136條;增訂第8條之1、第12條之1、第33條之4、第33條之5、第42條之1、第45條之1、第47條之2、第47條之3、第51條之1、第61條之1、第62條之1至第62條之9、第63條之1、第72條之1、第72條之2、第74條之1、第91條之1、第115條之1、第125條之1、第125條之2、第127條之4及第129條之1;刪除第9條、第17條、第63條、第四章章名及第77條至第8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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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條 (商業銀行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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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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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受支票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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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受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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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受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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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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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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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票據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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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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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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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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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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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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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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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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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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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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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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