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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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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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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3條
接管人對受接管銀行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委託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四、與其他銀行合併。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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