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接管人對受接管銀行為下列處置時,應研擬具體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1. 一、委託其他銀行、金融機構或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經營全部或部分業務。
    2. 二、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3. 三、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4. 四、與其他銀行合併。
    5.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