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265040號令修正公布第19條、第20條、第25條、第28條、第33條之3、第44條、第49條、第54條、第59條、第70條、第71條、第74條至第76條、第89條至第91條、第117條、第121條、第123條、第125條、第127條、第127條之1至第127條之3、第128條至第134條及第136條;增訂第8條之1、第12條之1、第33條之4、第33條之5、第42條之1、第45條之1、第47條之2、第47條之3、第51條之1、第61條之1、第62條之1至第62條之9、第63條之1、第72條之1、第72條之2、第74條之1、第91條之1、第115條之1、第125條之1、第125條之2、第127條之4及第129條之1;刪除第9條、第17條、第63條、第四章章名及第77條至第86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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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銀行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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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同一人及同一關係人之範圍,適用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所稱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