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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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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6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4338號令修正公布第3條、3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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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條
(勒令停業之事由(三))
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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